《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

作者.  日期.2021-08-25  來源.  瀏覽.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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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實現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需求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是指采購人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并實施相關風險控制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采購需求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約、規范高效、權責清晰的原則。
第五條 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采購需求管理各項工作,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負責。主管預算單位負責指導本部門采購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購需求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需求,是指采購人為實現項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
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 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
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包括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范圍), 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后服務,保險等。
第七條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
采購需求應當依據部門預算(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
第八條 確定采購需求應當明確實現項目目標的所有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
第九條 采購需求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范、含義準確。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應當客觀,量化指標應當明確相應
等次,有連續區間的按照區間劃分等次。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應當說明采購標的的功能、應用場景、目標等基本要求,并盡可能明確其中的客觀、量化指標。


 

采購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
第十條 采購人可以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于 3 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條 對于下列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
(一)1000 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 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三)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四)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采購人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的可以不再重復開展。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辦法規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再重


 

復調查;對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需求調查。
 
第三章 采購實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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