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

作者.  日期.2021-08-25  來源.  瀏覽.1565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
第三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通過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一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 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
(二在工程采購項目中,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 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
(三)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

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
第五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 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六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并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
份額:
(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采購的;
(二因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等原因,只能從中小企業之外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采購份額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目標實現的情形;
(四)框架協議采購項目;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為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情形。第七條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
務采購項目、400 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第八條 超過 200 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 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 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 60%。預留份額通過下列措施進行:
(一將采購項目整體或者設置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二)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
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 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第九條 對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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